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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指以假赠与方式把父母房产虚伪造变更在自己名下

2022-06-14 10:23栏目: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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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申请人卢某民、卢某玲、卢某伟、卢某云与被申请人平邑县房产管理局,原审第三人卢某芳、卢某林、平邑县平邑镇兴水社区居民委员会,因房屋产权被违法虚伪造变更一案,不服平邑县法院做出的(2009)平行初字第27号判决,临沂市中院做出的(2010)临行终字第49号判决、临沂市中院做出的(2010)临行申字第7号裁定、省高院做出的(2018)鲁行监4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网申诉省高院审核意见不予立案,向最高法申诉依法再审本案。”近日,山东省平邑县石狮子街居民卢某民、卢某玲、卢某伟和卢某云(诉讼人胡某兰四女)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纵观此案,一审、二审判决、裁定、高院的驳回申诉通知及高院不予立案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并且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造成错案。根据“《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最高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且符合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提审”,申请人特申请最高法依法再审本错案。
       其一,一审、二审的判决、裁定、高院的驳回申诉通知及高院不予立案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房产行政登记行为依据认定的理由证据不足。
       本案的基本事实过程。原诉讼人胡某兰同丈夫卢某中有住房一处,在二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五女儿卢某芳及丈夫李某华于2000年把宅基的一半以假赠与的方式,被平邑县房产管理局虚伪造变更在卢某芳之名下。后卢某中去世,胡某兰在2009年得知自己的房产被虚伪造变更转让,便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这一违法变更转让行为,于是引发了本案(原诉讼人胡某兰于2019年12月20日去世)。
       原诉讼人胡某兰的丈夫卢某中并未与原审第三人卢某芳签订房产“赠与协议”。卢某芳在办理房产权变更时,仅提供了一份虚伪造变更申请材料(为侵占宅基地)。该申请是卢某芳及其丈夫李某华私自编造的,卢某中和胡某兰根本没有将房产赠与给卢某芳。平邑县房产管理局只依据卢某芳提交的虚伪造变更房产权申请材料,就将卢某中原房产权的实际面积49.5平方米(长11米,宽4.5米),虚伪造变更为卢某芳房产权面积50.79平方米(长11.95米,宽4.25米)。
       还虚伪造一份卢某中房产权面积15.09平方米(长3.55米,宽4.25米),共虚伪造超出原房屋面积16.38平方米。平邑县房产管理局虚伪造变更登记胡某兰丈夫卢某中的房产权并颁证(房产局房屋登记簿记载证据),严重违反建设部公布“《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有冲突的。”申诉材料中有原房产权登记及虚伪造变更的房产权登记的平邑县房产管理局房产权档案登记簿记载证据。
       其二,一审、二审判决、裁定、高院的驳回申诉通知及高院不予立案,涉嫌违背事实违法错判决、错裁定驳回诉讼人的请求。
       平邑县房产管理局虚伪造变更他人的房产权并颁证,严重违反了建设部公布的《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三)。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可一审、二审判决、裁定、高院的驳回申诉通知及网诉高院不予立案,不依平邑县房产管理局行政行为违法的事实,错判决、错裁定、错驳回申诉通知、错不予立案,涉嫌违背事实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错案,应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原审第三人卢某芳的丈夫李某华使用了不正当的手法,导致一审、二审的判决、裁定、高院的驳回申诉通知及网诉高院不予立案驳回诉讼人请求,认定事实的理由证据不足,错误认定了第三人卢某芳及其丈夫李某华虚伪造的申请变更事项,而不认定平邑县房产管理局虚伪造变更他人的房产权并颁证违法,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第六条,造成错案。
       因此,一审、二审的判决、裁定、高院驳回申诉通知及高院不予立案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造成错判决、错裁定、错驳回申诉通知、错不予立案,根据《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二)、(三)、(四),请求最高法依法撤销(2009)平行初字第27号判决、(2010)临行终字第49号判决、(2010)临行申字第7号裁定、省高院(2018)鲁行监41号驳回自诉通知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的再审;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为原审第三人卢某芳做出的房产行政登记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并依法撤销平房字第27040009号及27040010号房屋所有权、证,恢复卢某中的原平房字第86370号房屋所有权、证,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当事人正当权益。
 
来源:头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