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证据不合规却认定判案引质疑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审结(2024)吉0106民初4619号案过程中,法官王某娜采信原告举证瑕疵模糊的扩大面积款《收据》,在质证环节中我司未认证,法院却认定该收据判案,这于情于理于法让我们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近日,吉林省长春市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有关证据的质证,原告举证的《收据》字体重影非常严重,票据横线严重不符,不真实。一审法院调取的48张《存根》与董某明《收据》《存根》上下联字体严重不符。蓝星公司收到其它业户的《收据》《存根》字体完全相符;董某明《收据》缺乏其它证据支持,没有证人证言、交易记录与重影票据相互印证,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来证明待证事实,蓝星公司未认证,但一审法院法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出具法院判决书。
2024年10月25日,蓝星公司向绿园区法院邮寄补充意见及反驳证据、复制庭审笔录《申请书》《鉴定申请书》庭审直播录像。此快件拒收,退回蓝星公司。经蓝星公司代理人祁某查询发现,王某娜法官于2024年10月25日7时5分给邮政送快件的工作人员打电话:“我是绿园区法院的,我看有个快递是祁某发的那个,你给我退回去。收件人叫王某娜。”(见电话录音、通话记录)。
蓝星公司2024年11月27日,邮寄的快件物流信息显示已签收,然而2024年11月5日,蓝星公司再次收到拒收、退回的快件。其后祁某电话询问,送件工作人员转述:法院书记员签收后,电话找我让我退回此件。
我们认为,法官王某娜在审理审结(2024)吉0106民初4619号案程序审、未实体审问题如下:
其一,一审法院于2024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某娜到庭主持审理。在庭审中,被告蓝星公司向法官提交反诉状及案件有关证据当庭拒收,陈述案件事实不记录庭审笔录提出质疑后,王某娜告知书记员记录;原告提交光盘录音,王某娜告知书记员选择性播放。
其二,庭审前王某娜告知我方,原告儿子董某邮寄给蓝星公司《收据》退给原告,对有瑕疵的证据不做司法鉴定。最高法: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后补交反驳证据,法院以超期举证为由不予接受系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王某娜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利故意拒收蓝星公司邮寄的庭审后补充意见及补充证据,其行为就是故意不查清案件事实。且王某娜作为法官掩盖事实,撒谎说没有收到蓝星公司代理人祁某邮寄的快件。
最高法规定: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质证认证的环节模糊不清或者获取方式违法就属于违法判决,即使案件已经判决也属于冤案错案。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当今,期盼上级领导能够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依规公正处理,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中新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