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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项城一公司拖欠巨额工程款致年迈人面临窘境

2023-09-01 14:35栏目: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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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首先要对群众有感情,真正把自己当作群众的一员、把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项城佳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拖欠我巨额工程款,多年得不到妥善解决,导致我年迈之人的生活面临困境。”8月30日,河南项城七旬老人张某军致函有关部门如是说。

    在一份题为《关于项城佳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欠我工程款的情况说明》的书面反映材料中,张某军陈述了事情经过:我叫张某军,男,汉族,今年74 岁,住项城市工业路热电公司院内。从1992年起至2019年共计 28 年,我一直从事项城佳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维修安装改造工程。在此期间,我也承接周边热电公司的类似工程,如亳州热电公司、郸城热电公司、周口热电公司、鹿邑热电公司等,将其它工程的收入均投入到项城佳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锅炉维修及材料购买上,保证了项城佳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供热设备正常运行。

    在这期间,项城佳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几届领导班子成员均认可我是热电公司的功臣。不管是白天黑夜,只要是设备有问题,我带领工人及时维修,保证了项城人民的供电供暖正常及企业的正常运行。但是热电公司欠我的工程款年年不予结清,每次追要时,都被告知急着别人的支付。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热点公司才给予出具结算凭证。而此时,热电公司已经入不敷出,共欠我维修工程款519.387989万元。

    2016年1月1日和2017年1月1日,项城佳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以生产经营困难补充生产流动资金并用热电公司东院(南煤场)的土地做抵押(土地证号:项土国用[2002]字第6—105—2号),与我签订借款协议,将欠我的工程款以签订借款的形式,向我借款1156.5780 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1.3%,承诺以热电公司东院南煤场及驸马沟灰池土地做抵押,偿还完本息后抵押解除。

    之后,项城佳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一部分工程款,没有支付借款。无奈之下,我在2018年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2018)豫1681民初2056号判决书,判决热电公司支付我工程款499.787989 万元及相应利息;205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热电公司偿还我借款1156.578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我申请执行,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得到一分钱。连热电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共计150884元都没有给一分钱。

    再后来,项城佳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在破产组作出分配顺序时,不考虑我的工程款的优先支付,也不考虑土地抵押的优先支付,我没有分配到一分钱。《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物权法》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物权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物权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了抵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以及数个抵押的清偿顺序: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如果存在多个抵押权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清偿顺序: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清偿;已登记的优先于来登记的;抵押权都来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热电公司将该处土地抵押给我,虽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但抵押合同已经生效。因该处土地在我之前没有其他抵押权人,故该处土地现在已经拍卖,依据抵押合同(借款协议)约定的内容及法律规定的内容,应当优先清偿我的债务。

    作为一个守法的公民,我从来没有参与上访,本着相信政府、相信诚实信用、相信公理、相信法律的理念,今天再次将情况给领导汇报。我20多年为热电公司的辛勤付出,为公司的运营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总是急别人之所急,从来也没有怂恿工人们去向热电公司追要过工资,都是自己垫付,导致现在欠大额外债无法偿还。又加上前几年因此事忧虑过度,我和老伴都积劳成疾,现在疾病缠身,面临窘境。请领导予以重视,想办法给予我年迈之人解决热电公司的欠款。工程款4997879.89元、相应利息借款11565780元及利息(详见判决书)。

来源:中视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