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对同一事实作出相反认定引质疑
2022-08-18 18:07栏目:国内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针对同一事实,对反映人万某新要求大凤公司和财务宋某英个人归还68万元承兑汇票的两个案件,法院却作出了截然相反的事实认定,让人感到匪夷所思。”8月10日,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居民万某新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2018年6月8日,反映人万某新在青山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南昌大凤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反映人多支付的280余万元货款。法官杨某新在审理过程中,委托江西赣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反映人万某新和被告大凤公司双方之间的19笔账目进行司法会计审计。审计机构认为,其中共计7张承兑汇票(票号分别为:21134416、21496142、214961713、20040713、20040714、20040715、20040716)金额为68万元的往来,是大凤公司的会计宋某英以个人名义出具的借条,与大凤公司无关,系宋某英个人行为。
法院采纳了该审计结果,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了(2018)赣0111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上述68万元涉案承兑汇票不属于大凤公司债务,系财务宋某英个人债务,与大凤公司无关。
反映人万某新不服上述民事判决,上诉至南昌市中院。2020年5月27日,市中院经过审理后作出(2020)赣 01民终1022号民事判决,再次对财务宋某英个人向反映人万某新出具的68万元承兑汇票借条行为的性质认定,采信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认定涉案的68万元承兑汇票系财务宋某英个人出具给反映人万某新的借条,与大凤公司没有关联。最终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民事判决。
上述判决二审生效之后,反映人万某新被迫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到青山湖区法院单独起诉宋某英,要求宋某英归还其个人向反映人万某新出具的68 万元7张承兑汇票借条金额。这个案件还是杨某新法官主持审理。经过审理,2020年8月17日,法院作出的(2020)赣0111 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书中,却推翻之前做出的(2018)赣0111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和市中院(2020)赣 01民终1022 号生效判决认定的涉案 68万元汇票系宋某英个人行为的客观事实,认定宋某英向反映人万某新出具借到 68 万元7张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同一事实,在(2020)赣0111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中又认定宋某英为职务行为,自相矛盾的驳回了反映人万某新的诉讼请求。
至此,青山湖区法院杨某新法官针对同一事实,对反映人万某新要求大凤公司和财务宋某英个人归还68万元承兑汇票的两个案件,却作出了截然相反的事实认定,让人感到匪夷所思。
按照青山湖区法院(2018)赣0111民初1717号生效民事判决,认定68万元涉案7张承兑汇票不属于大风公司债务,系宋某英个人行为。同样还是青山湖区法院(2020)赣0111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书,却又反向认定68万元涉案7张承兑汇票不属于宋某英个人行为,属职务行为。如此对一个事实作出两种截然不同和自相矛盾的认定,老百姓的所谓天理和公平公正何在?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恳请上级领导对于此案能够予以重视,本着司法为民的精神和理念,尽快查明事实真相,并重新启动对青山湖区法院(2020)赣0111民初1269号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给反映人一个公正公平的合法判决,维护百姓合法权益。
来源:中视在线